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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石高民一初字第003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杨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高民一初字第00324号原告杨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晓坤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