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石高民一初字第003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杨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高民一初字第00324号原告杨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晓坤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