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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刑初字第10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叶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甬仑刑初字第1054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务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3月20日被抓获,次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刑诉(2013)4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30日下午,林某向被告人叶某求购冰毒(甲基苯丙胺),并交给叶某购毒款人民币300元。后叶某从孙万江处取得1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0.3214克),并将该包毒品带至本区大碶街道漕底巷4号,正欲与林某一同吸食时被民警当场抓获。从现场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3214克及从被告人叶某车内查获的毒资人民币300元均被民警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林某等人的证言,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保全清单,手机通话记录,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查获的毒品、毒资,依法应予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0日起至2013年11月1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3214克、毒资人民币300元,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刘叶思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俞佩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