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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鸡民初字第11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鸡民初字第1101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利强。被告崔某,农民。原告张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以与被告崔某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崔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康永法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聚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