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平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平湖市海欣纸业有限公司与吴江市嘉元旅游箱包用品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平湖市海欣纸业有限公司,吴江市嘉元旅游箱包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平保字第27号申请人:平湖市海欣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玉珍。被申请人:吴江市嘉元旅游箱包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征宇。申请人平湖市海欣纸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吴江市嘉元旅游箱包用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嘉吴江市嘉元旅游箱包用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2119.4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股权等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平湖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吴江市嘉元旅游箱包用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2119.4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作出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卫忠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丽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