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门商初字第03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市支行与沈仲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市支行,沈仲军,张玉芳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门商初字第035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市支行,住所地海门市海门镇育才路70号。负责人张俊强,行长。委托代理人姜向华,男,1970年9月29日生,汉族。被告沈仲军。被告张玉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市支行与被告沈仲军、张玉芳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市支行于2013年10月25日以被告已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黄鹤岗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