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杨执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杨凌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凌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杨执字第00030号申请执行人杨凌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杨凌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混凝土款658037.5元及利息,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本案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杨执字第000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建鹏审 判 员  张艳萍代理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育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