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顺庆民初字第353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5-13
案件名称
何进与舒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何进;舒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顺庆民初字第3533号 原告何进。 被告舒宏。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少君,系公司员工。 原告何进诉被告舒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进于2013年10月28日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已同意赔偿其车损9364元,其租车费5700元愿另找舒宏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以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进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4元由原告何进承担。 审判员 龙小兵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