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宿中刑执字第0096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赵建礼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建礼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刑执字第00967号罪犯赵建礼,男,198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安徽省太和县人。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6日作出(2011)太刑初字第001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建礼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宿州监狱于2013年10月16��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宿州监狱提出,罪犯赵建礼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建礼在服刑期间,自入监改造以来,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建礼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建礼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至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前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法超审判员 赵 耀审判员 张 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 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