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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汨非执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汨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黄雄、黄来强违反计划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行政裁定书 (7)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汨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黄X,黄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汨非执字第134号申请执行人汨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何发阳,局长。被执行人黄X,男,39岁,汉族,住汨罗市。(身份证号:4306811974********)被���行人黄XX,女,38岁,汉族,务农,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306811975********)申请执行人汨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黄X、黄XX夫妇违反计划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汨计生征字(2013)第10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查明,被执行人黄X、黄XX夫妇于2013年1月11日违法多生育一个孩子。申请执行人汨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的应用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黄X、黄XX作出了汨计生征字(2013)第10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经本院审查认为,该征收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具有法律效力。据此,依照《���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汨计生征字(2013)第10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二、限被执行人黄X、黄XX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将社会抚养费42400元送交本院。逾期不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案受理费860元,执行费536元,合计1396元由二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傅林海审判员  马 雁审判员  黄 达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