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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无执字第005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安徽南洋电缆有限公司与黄井堂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南洋电缆有限公司,黄井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无执字第00510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南洋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法定代表人:叶明高,董事长被执行人黄井堂,男,汉族,住马鞍山市花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无民二初字第001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黄井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井堂给付申请执行人安徽南洋电缆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0万元及应承担的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黄井堂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黄井堂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405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汤劲松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