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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涟民二初字第15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瑞平与被告刘世红、刘菊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瑞平,刘世红,刘菊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涟民二初字第1503号原告刘瑞平,男。被告刘世红(原告刘瑞平之女婿)。被告刘菊华(原告刘瑞平之女)。本院于2013年10月17日受理原告刘瑞平与被告刘世红、刘菊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瑞平于2013年10月28日以其纠纷已经处理妥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瑞平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瑞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刘瑞平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邱乾坤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聂金娄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