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衢龙商初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傅智慧与宁秋帆、梅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智慧,宁秋帆,梅红,浙江秋帆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商初字第650号原告:傅智慧,被告:宁秋帆,被告:梅红,被告:浙江秋帆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宁秋帆。原告傅智慧诉被告宁秋帆、梅红、浙江秋帆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傅智慧接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在预交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傅建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