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龙商初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傅智慧与宁秋帆、梅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智慧,宁秋帆,梅红,浙江秋帆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商初字第650号原告:傅智慧,被告:宁秋帆,被告:梅红,被告:浙江秋帆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宁秋帆。原告傅智慧诉被告宁秋帆、梅红、浙江秋帆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傅智慧接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在预交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傅建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