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迎民执字第003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张承燕与彭庆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承燕,彭庆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迎民执字第00353号申请执行人张承燕,女,197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福建厦门思明区。被执行人彭庆生,男,195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太原市迎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迎民初字第198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迎民初字第19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闫永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