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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顺庆民初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庞兴全与四川统一量贩超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兴全,四川统一量贩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顺庆民初字第500号原告庞兴全。委托代理人王静。委托代理人张献尹,四川锐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统一量贩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金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洪,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兴全诉被告四川统一量贩超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庞兴全以医疗尚未终结,无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无法对工伤相关待遇提出一个较为明确的诉讼请求为由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兴全撤诉申请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兴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庞兴全负担。审判员  贾友贤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苟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