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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张定民执字第21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重庆惠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丁才国、湖南国财米业有限公司、符群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惠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丁才国,湖南国财米业有限公司,符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张定民执字第210-1号申请执行人重庆惠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南街道办事处河滨南路东段金龙花园。法定代表人胡耀东,董事长。被执行人丁才国,男,汉族,现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枫香岗乡大溶溪村,系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丰园酒家实际经营者。被执行人湖南国财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枫香岗乡大溶溪村。法定代表人符群,总经理。被执行人符群,男,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办事处四亩塘6号,系湖南国财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丰园酒家业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本院于2013年4月26日作出的(2013)张定民二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25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按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张家界市永定区丰园酒家在工商部门登记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登记的业主为被执行人符群,其实际经营者为被执行人丁才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工���登记业主为被执行人符群实际经营者为被执行人丁才国享有的张家界市永定区丰园酒家的全部财产。被执行人丁才国、符群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丁才国、符群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如因被执行人自己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秦松标审判员  覃大树审判员  陈良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庆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