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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肖中路与黄生运、王小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中路,黄生运,王小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053号原告肖中路。委托代理人龙奎任,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生运。被告王小琼。原告肖中路与被告黄生运、王小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55,000元及利息(从2012年10月1日计算至2013年8月31日止)11,000元,共计66,000元。2、本案的诉讼等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原、被告之间的关系:朋友。二、被告借款用途: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三、被告借款的数额:人民币55,000元。四、原告向被告支付款项的方式:现金。五、双方是否签订借款合同:没有。六、被告是否向原告出具借条及收条:2012年2月14日,被告黄生运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七、双方是否约定还款期限:没有约定。八、双方对利息如何约定:借条中约定每月利息1,100元。九、被告借款后偿还本金及利息数额:被告未偿还本金,利息已支付至2012年9月,从2012年10月开始没有付息。十、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被告黄生运与被告王小琼系夫妻,夫妻关系仍存续。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以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判决结果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借条》形式合法,内容清晰表明被告黄生运向原告肖中路借款的事实,且被告黄生运也对借款事实予以确认,故原告请求被告黄生运返还借款人民币5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还请求支付从2012年10月1日起计算的利息,借条中约定按月付息1,100元,即利息为月息2%,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12年7月6日起执行的六个月内短期贷款年利率5.6%计算,四倍月利息为1.87%,因此被告应按照1.87%的标准支付利息。被告王小琼虽未在借条上签名,但其与被告黄生运系夫妻,涉案债务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王小琼应对被告黄生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生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肖中路借款人民币5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0月1日起按照月息1.87%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二、被告王小琼对被告黄生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25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生运、王小琼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冬  萍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温  燕  云书记员 张智明(兼)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