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建商初字第063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赵勇与陈庚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勇,陈庚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商初字第0639号原告赵勇,个体工商户。被告陈庚,私营企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勇与被告陈庚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勇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96元,减半收取2198元,由原告赵勇负担。代理 审 判员 唐静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代) 金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