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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建商初字第063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赵勇与陈庚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勇,陈庚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商初字第0639号原告赵勇,个体工商户。被告陈庚,私营企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勇与被告陈庚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勇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96元,减半收取2198元,由原告赵勇负担。代理 审 判员 唐静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代) 金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