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无执字第0036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叶荣杨与丁建平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无执字第00360-4号申请执行人:叶荣杨,男,汉族,无为县人,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丁健平,男,汉族,无为县人,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无民一初第010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7月2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叶荣杨人民币51150.00元,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67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丁健平在银行的存款518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方晓波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亮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