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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华法民初字第384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季安诉被告河南崛起大观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季安,河南崛起大观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法民初字第3846号原告王季安,男,汉族。被告河南崛起大观广告有限公司(原河南崛起大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郭建华,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红利,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立案审理原告王季安诉被告河南崛起大观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季安于二○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河南崛起大观广告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河南崛起大观广告有限公司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季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5元,由原告王季安负担。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燕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