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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初字第12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8-24

案件名称

刘德财与邢台市医学会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财,邢台市医学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1256号原告刘德财,男,194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邢台市医学会,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德财与被告邢台市医学会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德财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德财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德财撤诉。审判员  于彦林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