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初字第12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8-24
案件名称
刘德财与邢台市医学会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财,邢台市医学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1256号原告刘德财,男,194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邢台市医学会,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德财与被告邢台市医学会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德财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德财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德财撤诉。审判员 于彦林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