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皋石民初字第075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柳虹霞与杨忠平变更抚养关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石民初字第0759号原告柳某。委托代理人胡秋建。委托代理人冒月建。被告杨某。原告柳某与被告杨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柳某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柳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柳某负担。审 判 员 沙建国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池 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