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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石民初字第075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柳虹霞与杨忠平变更抚养关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石民初字第0759号原告柳某。委托代理人胡秋建。委托代理人冒月建。被告杨某。原告柳某与被告杨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柳某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柳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柳某负担。审 判 员  沙建国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池 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