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一初字第009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蒙某甲、蒙某乙、蒙某丙、蒙某丁、蒙某戊与被告蒙某己、魏某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某甲,蒙某乙,蒙某丙,蒙某丁,蒙某戊,蒙某己,魏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一初字第00991号原告:蒙某甲,男,1953年4月6日出生,汉族,西安铁路局西安建筑段职工。原告:蒙某乙,女,1955年8月8日出生,汉族,西安压缩机厂退休职工。原告:蒙某丙,男,1958年8月1日出生,汉族,西安送变电工程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蒙明霞,女,西安氮肥厂下岗职工。原告:蒙某丁,男,196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原告:蒙某戊,女,1964年4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蒙某己,男,1966年4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魏某,女,1978年6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胡斌,陕西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蒙某甲、蒙某乙、蒙某丙、蒙某丁、蒙某戊与被告蒙某己、魏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蒙某甲、蒙某乙、蒙某丙、蒙某丁、蒙某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某甲、蒙某乙、蒙某丙、蒙某丁、蒙某戊撤回起诉。诉讼费予以免交。审 判 长 谢 虹审 判 员 蒲 晖代理审判员 尹旭鹏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许 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