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陈由权、蔡艳琼等与深圳市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由权,蔡艳琼,林秀玲,陈思敏,陈登岳,陈登贤,深圳市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619号原告陈由权。原告蔡艳琼。原告林秀玲。原告陈思敏。原告陈登岳。原告陈登贤。上列六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庹明生,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人民医院,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门北路1017号。法定代表人杨松。委托代理人苏旺东,该医院职员。委托代理人陈小春,该医院职员。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仍在鉴定中,鉴定结论尚未得出,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卢颖红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盛冰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