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民立终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熊德开与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熊德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民立终字第0000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熊德开,男,1951年2月20日生,汉族,金寨县人,农民,住安徽省金寨县。委托代理人:肖本月,女,1973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系熊德开儿媳。委托代理人:严廷冬,安徽信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熊德开不服金寨县人民法院(2013)金民立字第00002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熊德开上诉称,其提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有全军乡全军村村民委员会盖章、后畈组全体村民签字的证明,足以证实王相明所住房屋占用的土地是其拥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王相明应当恢复其承包经营土地的使用性质,金寨县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撤销金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金民立字第00002号民事裁定,指令金寨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王相明建房所占用的是他人拥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土地,无证据证明王相明侵占了熊德开的承包经营地,熊德开与王相明建房无直接的利害关系。故熊德开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熊德开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 武审判员 杨小林审判员 王世如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