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冀民一初字第101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冀民一初字第1016号原告:任某某,女,1985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冀州市人。被告:张某,男,1985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冀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好,现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志昭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