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冀民一初字第101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冀民一初字第1016号原告:任某某,女,1985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冀州市人。被告:张某,男,1985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冀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好,现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志昭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