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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乐执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王涛与黄立勇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涛,黄立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乐执字第380号申请人:王涛,男,汉族,待业,现住乐亭县被执行人:黄立勇,男,男,待业,现住乐亭县。申请执行人王涛与被执行人黄立勇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由乐亭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10)乐民初字第170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黄立勇未按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本院于2011年8月12日立案执行。该案总标的5823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13683元,本案尚余44547元未能有效执结。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尚余44547元,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经乐亭县人民法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乐亭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0)乐民初字第1704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1)乐执字第38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守国审判员  崔士强审判员  王英民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闫文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