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浙衢商终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张秋仙与龚小强、毛晓娟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龚小强;毛晓娟;张秋仙;朱建民;余根军;余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浙衢商终字第3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龚小强。 上诉人(原审被告):毛晓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秋仙。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廖井水。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姜杭娟。 原审被告:朱建民。 原审被告:余根军。 原审被告:余海军。 上诉人龚小强、毛晓娟为与被上诉人张秋仙,原审被告朱建民、余根军、余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13)衢江商初字第1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龚小强、毛晓娟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龚小强、毛晓娟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龚小强、毛晓娟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520元,减半收取1760元,由上诉人龚小强、毛晓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谢炳连 代理审判员  汪 佳 代理审判员  刘清启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