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民初字第2513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黄国军与卓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军,卓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初字第25136号原告黄国军,男。被告卓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翟营南大街389号(营业执照注册号:130000000006214)。法定代表人杨卓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国才,男。委托代理人辛琳,男。原告黄国军与被告卓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达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国军,被告卓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国才、辛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国军诉称,我应聘卓达公司时,公司承诺每月工资6000元,转正后底薪每年15万至40万。2012年3月13日,我正式入职卓达公司,仅签订了每月5000元工资的试用期合同。入职后,我努力工作,自行垫付资金为公司融资,但公司所承诺的奖金及其他福利均未兑现。现我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要求卓达公司:1、支付2012年5月13日至2012年8月17日平时超时加班费7400元;2、支付2012年3月13日至2012年6月13日所参与汉唐盛世项目0.4%提成400000元。卓达公司辩称,黄国军不存在加班情况。双方已经签订了和解协议,我方已经支付黄国军和解款,双方约定就此事再无争议,现黄国军仍提起诉讼,没有理由与依据。且该案在仲裁阶段是不予受理的,我方认为法院不应当予以实体审理。综上,我公司不同意黄国军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黄国军于2012年3月13日入职卓达公司,担任总经理助理。2012年12月28日,在北京市海淀区劳动监察大队的主持下,卓达公司与黄国军签订和解协议,并在北京市海淀区劳动监察大队备案。该协议载明:双方于2012年3月13日签订劳动合同,后因黄国军不适应岗位工作,双方于2012年7月26日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卓达公司向黄国军支付现金12470.20元(包括但不限于工资、保险金、加班费等各项费用);同时,卓达公司已经向黄国军支付了四次工资,分别为8279元(代扣税400.8元后发放7878.2元。该次发放金额包含2012年3月、4月和5月的全部工资),5000元(代扣税45元后发放4955元),5000元(代扣税45元后发放4955元),250.8元,卓达公司共计已向黄国军支付31000元;黄国军将包括不限于在北京市、石家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系统、劳动监察系统、法院系统针对卓达公司的仲裁、诉讼和行政投诉于3日内撤销,并黄国军保证不再以任何理由再次提起任何仲裁、诉讼和投诉等;黄国军确认再无任何物品、文件或档案等留存在卓达公司。当日,黄国军出具收条,载明确认收到12470.20元,并确认至此以后与卓达公司再无任何工资及任何劳动经济纠纷。黄国军主张上述和解协议是其受欺诈和胁迫签订的;且其仅收到1万元;针对上述主张,黄国军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另,黄国军就其在职期间存在平时超时加班的主张、存在项目提成的主张均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黄国军以要求卓达公司支付平时超时加班费、项目提成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裁决于2013年8月5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黄国军不服上述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了诉讼。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和解协议、收条、京海劳仲字(2013)第6438号裁决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黄国军与卓达公司在劳动监察大队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无显失公平的情形,故该协议合法有效,该协议应视为双方对于相关事实的确认及对自身实体权利的处分,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黄国军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并须承担其签字行为可能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黄国军虽主张其是受欺诈和胁迫签订的和解协议,但针对其主张,黄国军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故本院对于黄国军的该抗辩理由,不予采信。黄国军在收取和解协议载明的款项后,未履行协议的约定,仍向本院主XX时延时加班费、项目提成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且就其主张未向本院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于黄国军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第一款,判决如下:驳回黄国军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元,由黄国军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耿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