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宿中刑执字第0094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陈永香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永香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刑执字第00949号罪犯陈永香,男,196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4月26日作出(1996)淮刑初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永香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金叶经济损失1500元。宣判后,被告人陈永香服判不上诉,原审人民法院依法报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7月10日作出皖刑核字(1996)第6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1998年12月24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1年7月20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04年2月18日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2006年7月3日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8年7月8日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2012年1月18日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均不变。安徽省宿州监狱于2013年10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宿州监狱提出,罪犯陈永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永香在服刑期间,自上次减刑后,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永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永香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法超审 判 员  赵 耀代理审判员  仰 芮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