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宿中刑执字第0098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朱传路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朱传路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刑执字第00986号罪犯朱传路,男,198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凤台县人。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5日作出(2006)淮刑初字第0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传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月28日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1年12月13日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均不变。安徽省宿州监狱于2013年10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宿州监狱提出,罪犯朱传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朱传路在服刑期间,自上次减刑后,获记功、表扬奖励各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朱传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生产中,能服从分配,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传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法超审判员 赵 耀审判员 张 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 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