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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商初字第305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与黄建余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黄建余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3057号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组织机构代码:77312115-4),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148号。负责人郑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余平。被告黄建余。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黄建余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昕昕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旭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