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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解民一初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焦作市金德利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许小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金德利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许小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解民一初字第810号原告焦作市金德利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和平中街90号。法定代表人高会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晶晶、陈月月,河南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小利,女,197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解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金德利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许小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金德利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金德利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文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