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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贾家民初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徐州徐轮橡胶有限公司与尹开军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徐轮橡胶有限公司,尹开军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贾家民初字第659号原告徐州徐轮橡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伟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洪生,该公司职工。被告尹开军,男,1956年1月1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罗吉甫,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州徐轮橡胶有限公司诉被告尹开军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州徐轮橡胶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徐轮橡胶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徐轮橡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徐州徐轮橡胶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峻人民陪审员  王振勇人民陪审员  周道富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邹飞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