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贾家民初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徐州徐轮橡胶有限公司与尹开军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徐轮橡胶有限公司,尹开军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贾家民初字第659号原告徐州徐轮橡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伟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洪生,该公司职工。被告尹开军,男,1956年1月1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罗吉甫,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州徐轮橡胶有限公司诉被告尹开军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州徐轮橡胶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徐轮橡胶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徐轮橡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徐州徐轮橡胶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峻人民陪审员 王振勇人民陪审员 周道富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邹飞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