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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商初字第33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孙志钟与韩哲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志钟,韩哲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3341号原告:孙志钟。被告:韩哲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志钟与被告韩哲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志钟明确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滨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