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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华法民初字第353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袁彦刚与被告胜宗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彦刚,胜宗友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法民初字第3533号原告袁彦刚,男,汉族。被告胜宗友,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彦刚与被告胜宗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彦刚对被告胜宗友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袁彦刚负担。审判员 潘 慧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燕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