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5550号罪犯高兵(曾用名书包泽里),男,1986年8月22日出生,藏族,四川省康定县人,文化程度小学,现在四川省崇州监狱服刑。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2日作出(2010)邛崃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经全部缴纳);刑期自2009年10月31日起至2014年10月30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崇州监狱于2013年10月15日提出对罪犯高兵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依法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高兵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等,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高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60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高兵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高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佩
审判员 牟世清
审判员 任华芬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夏小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