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初字第12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8-03-12
案件名称
刘荣德与刘卫强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荣德,刘卫强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1223号原告刘荣德,男,汉族,1956年7月21日出生,住西平县。委托代理人高新坡,西平县师灵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卫强,男,汉族,38岁,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荣德与被告刘卫强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协商为由于2013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荣德撤回对被告刘卫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郑保洲审 判 员 李永强人民陪审员 王瑞领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樊浩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