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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遵民初字第331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李水平与刘海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水平,刘海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遵民初字第3316号原告李水平,农民。被告刘海涛,农民。原告李水平与被告刘海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珊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水平、被告刘海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水平诉称:2013年1月8日18时许,被告刘海涛驾驶电动三轮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遵化市北二环与凤凰路交叉口左转时,与原告李水平骑自行车由南向北欲左转时发生事故,致李水平受伤,二车损坏。遵化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海涛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李水平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此次事故造成原告李水平损失医疗费8909.5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400元、误工费13920元、护理费2000元、二次手术费6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1400元,合计34929.5元。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34258.55元。被告刘海涛辩称:被告刘海涛对事故经过及事故责任认定均无异议,被告刘海涛驾驶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对于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被告刘海涛同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刘海涛已为原告开支医疗费2600元,请法庭一并审理。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8日18时许,被告刘海涛驾驶电动三轮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遵化市北二环与凤凰路交叉口左转时,与原告李水平骑自行车由南向北欲左转时发生事故,致李水平受伤,二车损坏。遵化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海涛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李水平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伤后,就医于遵化路北医院,住院治疗20天,开支医疗费8909.5元。原告之伤经唐山华北法医鉴定所鉴定未达到伤残评定标准,二次手术费取骨折内固定费用6000元、误工损失日为120天。原告开支鉴定费1400元。被告刘海涛对原告请求赔偿的上述损失及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400元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遵化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历复印件、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书、用药明细、患者费用汇总表、医疗费票据、唐山华北法医鉴定所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等证据予以证实,且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就原告请求赔偿的护理费2000元、误工费139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交通费300元产生争议。原告李水平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遵化市圣伯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误工证明2份、工资表复印件3张。证明李水平、齐志刚(原告称其护理人)系该单位职工,李水平工资116元/天。工资表显示齐志刚工资100元/日。经质证,被告刘海涛对证据1有异议,称误工费、护理费标准过高。被告刘海涛对原告请求赔偿的交通费300元以无证据为由不认可赔偿;对原告请求赔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不认可赔偿。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李水平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起诉要求赔偿,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遵化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对双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且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刘海涛对原告李水平请求赔偿的医疗费8909.5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400元、二次手术费取骨折内固定费用6000元、鉴定费1400元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请求赔偿护理费、误工费,虽向本院提交了遵化市圣伯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误工证明及工资表等证据,但原告提交的工资表并非财务记账原始凭证,亦无制表人签字等必要手续,可参照原告及护理人员所从事的建筑业河北省上年度同行业平均工资标准87元/天计算,护理时间参照住院天数20天、误工时间参照唐山华北法医鉴定所鉴定结论120天予以计算。原告请求赔偿交通费300元,并未向法庭提供与其就医时间、地点、人数相符合的交通费票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次事故并未造成原告伤残的后果,故本院对原告请求赔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不予支持。被告刘海涛主张为原告开支2600元,包含300元门诊医疗费,虽医疗费票据已丢失,但原告李水平对此情况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综合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意见,本院对原告李水平损失确认如下:医疗费9209.5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400元(20元/天,20天)、二次手术费6000元、护理费1740元(87元/天,20天)、误工费10440元(87元/天,120天)、鉴定费1400元,合计29189.5元。此次事故,被告刘海涛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李水平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故按照双方当事人在事故中各自的过错程度,由被告赔偿原告80%。被告刘海涛为原告开支的费用2600元抵顶其应付赔偿款。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李水平损失29189.5元,由被告刘海涛赔偿原告80%,计23351.6元。被告刘海涛已为原告开支医疗费2600元,抵顶其应付赔偿款项后,实际由被告刘海涛再赔偿原告20751.6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2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李水平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李水平负担130元,由被告刘海涛负担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珊珊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丽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