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市民初字第24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1-10
案件名称
孔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市民初字第2483号原告孔某某,女,1968年11月8日生,汉族,济南王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济南市。被告王某某,男,1962年3月26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王次玺(系被告王某某之兄)。原告孔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树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某某、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次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孔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88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1991年3月6日生育一女。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还可以,1996年被告下岗后,由原告娘家出资设立饲料厂,由被告经营,2006年因经营不善倒闭,期间双方发生争执,夫妻感情受到影响。2007年8月,被告去往滕州干个体,双方开始聚少离多,期间原告向被告索要生活费被告也拒绝,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王某某辩称,我同意离婚,但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88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较好。双方于1991年3月6日生育一女,现已成年。自1996年开始,被告开始做生意,双方感情开始疏远,双方自2010年10月开始分居至今。原告主张,被告没有家庭责任感,已经没有和好可能。被告主张,双方之间已经没有感情,原告说一不二,已经没有和好的可能。双方婚后共同财产有:1、位于济南市市中区的房产一套,双方均认可该房产的价值为100万元。2、存放于上述房产中的海尔牌柜式空调一台、海尔牌挂式空调二台、海尔牌电视机一台、容声牌冰箱一台、海尔牌洗衣机一台、双人床两张、沙发一套、茶几一张。3、2010年购买的车牌号为鲁A的雪佛兰牌汽车一部,原告主张该车辆价值为3万元,被告主张该车辆价值为5万元,双方均同意将该车辆赠与其女儿。以上事实,由结婚证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相恋,并登记结婚,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被告婚后生育子女并长期共同生活,自1996年被告做生意开始,双方感情开始疏远。双方自2010年10月开始分居至今。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离婚,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双方共同购买的位于济南市市中区系其夫妻共同财产,应由取得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所有权补偿费。存放于该房产中的家具家电应当公平分割。原告与被告婚后购买的鲁A汽车,双方均同意将该车辆赠与女儿,双方可自行进行办理,故本案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孔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二、位于济南市市中区的房产归原告孔某某所有。原告孔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被告王某某上述房屋所有权补偿费50万元。三、存放于济南市市中区中的海尔牌柜式空调一台、海尔牌挂式空调二台、容声牌冰箱一台归原告孔某某所有;海尔牌电视机一台、海尔牌洗衣机一台、双人床两张、沙发一套、茶几一张归被告王某某所有。案件受理费5425元,由原告孔某某、被告王某某各负担271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树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华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