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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迎中财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太原市欧麦尔食品有限公司与太原汇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太原市欧麦尔食品有限公司,太原汇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迎中财保字第248号反诉原告太原市欧麦尔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法定代表人李新文,董事长。反诉被告太原汇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名称:山西汇森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桃园北路101号。法定代表人杜妍,总经理。担保人王林锋,男,1964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反诉原告太原市欧麦尔食品有限公司提起反诉的与反诉被告太原汇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反诉被告银行存款10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王林锋愿以其位于太原市并州东街南三巷2号3幢XX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并字第××号)为反诉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反诉原告太原市欧麦尔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王林锋名下位于太原市并州东街南三巷X号3幢X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并字第××号);二、冻结反诉被告太原汇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名称:山西汇森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一百零三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全龙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