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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初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原告邢玉普与被告潘恩银、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玉普,潘恩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632号原告邢玉普,男,1955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潘恩争,男,1981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地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东路21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邢玉普与被告潘恩银、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0月23日作出(2013)武民初字第632号民事裁定书,因被告交纳保证金并申请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潘恩争驾驶的鲁NV0X**号小型轿车一辆审判长  李佃富审判员  董焕林审判员  杜国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学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