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乐民三初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兆义与王德庆、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兆义,王德庆,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民三初字第788号原告张兆义。被告王德庆。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福寿西街1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兆义与被告王德庆、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兆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兆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保全费220元,共计5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季道军人民陪审员 王凤涛人民陪审员 钟延国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于婧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