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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商初字第34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诸暨市威泉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宁波中普服饰刺绣有限公司、裴建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威泉纺织品有限公司,宁波中普服饰刺绣有限公司,裴建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3427号原告:诸暨市威泉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虎伟。委托代理人:傅先祥。被告:宁波中普服饰刺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裴丹。被告:裴建辉。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威泉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中普服饰刺绣有限公司、裴建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诸暨市威泉纺织品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按规定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闫龙会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海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