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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仓民初字第42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唐连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唐连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仓民初字第4295号原告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古明先,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郭勇、张丽,系公司员工。被告唐连明,女,195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唐连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于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第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洪青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敏附:本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