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涪民初字第70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绵阳美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韦爱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美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韦爱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7058号原告:绵阳美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普明寺社区5组90号。法定代表人:鲜建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江,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超,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爱勇,男,生于1964年11月20日,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原告绵阳美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韦爱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绵阳美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1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子良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