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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门民初字第24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孙×诉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门民初字第2400号原告孙×,男,1962年6月27日出生。被告刘×,女,1962年1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且其明确表示不申请公告送达。本院认为,民事诉讼中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且不申请公告送达,故应视为被告不明确。原告可在确定被告准确地址后,另行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芮二刚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妍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