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博法行非诉审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博罗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局与卢耀全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博罗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卢耀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行非诉审字第406号申请执行人:博罗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林建辉,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剑荣,博罗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干部。被申请执行人:卢耀全,男,汉族,1966年5月1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东莞市,系博罗县柏塘镇低陂村一无证照猪场的经营者。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博环罚字[2013]31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2项内容,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申请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审理查明,申请执行人查实被申请执行人卢耀全在未���环保审批和未建成配套环保设施的情况下,擅自将经营的位于博罗县柏塘镇低陂村的无证照猪场投入生产。申请执行人根据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相片等证据,认为被申请执行人违反了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行政处罚:一、责令停止猪场的生产;二、罚款叁万元。申请执行人对被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权利和义务,并于2013年5月10日将处罚决定书留置送达被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博罗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博环罚字[2013]3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申请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书后,在规定和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该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博环罚字[2013]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2项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博环罚字[2013]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2项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费由被申请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东来审判员 钟翔能审判员 陈龚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观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