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郓法指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与菏泽永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王念申 李善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郓法指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菏泽永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潘渡镇任屯村。被执行人王念申,住郓城县。被执行人李善忠,住郓城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沪仲案字第1149号裁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念申名下有三辆汽车(车号:鲁RKM2**、鲁R098**、鲁ROY5**),被执行人李善忠名下有轿车一辆(车号:鲁RK59**)。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念申名下三辆轿车(车号:鲁RKM2**、鲁R098**、鲁ROY5**),被执行人李善忠名下轿车一辆(车号:鲁RK59**)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正建审判员 刘晓明审判员 刘丙库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京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