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0046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韩瑞明与韩小善身体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瑞明,韩小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签发:复核:拟稿: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460号申请执行人韩瑞明,男,生于1951年4月8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西关街道玉涧堡村*组村民。被执行人韩小善,男,生于1953年8月2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西关街道玉涧堡村*组村民。韩瑞明与韩小善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12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54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12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引社审判员 张 晶审判员 杨 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宗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