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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源民三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王荣梅、赵顺超诉被告崔秋菊、陈新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崔某某,陈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源民三初字第52号原告王某某,女,83岁。原告赵某某,男,53岁。被告崔某某,女,47岁。被告陈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赵某某与被告崔某某、陈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赵某某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赵某某以被告陈某某一直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赵某某负担。审判长 闫 磊审判员 李珊珊陪审员 徐银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 丽 更多数据: